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集弥勒市2025年农产品初
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25-08-04 15:56   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》(红财农发〔2025〕31号)、《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〈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红财农发〔2025〕8号)、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2025年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管理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及要求,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初加工水平,经研究,决定征集弥勒市2025年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实施主体,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(一)坚持主体自愿。尊重建设主体意愿,自愿申请,自主建设农产品初加工项目。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自主建设农产品原材料生产基地。

  (二)坚持阳光操作。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,坚持政策内容、补助标准与方式、受益主体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;坚持补助对象确定后和补助设施通过验收后两次公示制度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。

  根据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》红财农发〔2025〕31号文件,下达我市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资金4万元,2025年通过实施农产品初加工项目,力争实现农产品加工产值增长率达8%。

  (一)优势特色产业原料基地建设项目。用于扶持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及应用,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,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%。建设规模要求:果蔬基地300亩以上、中药材基地200亩以上、牛200头以上、猪羊1000头、家禽20000羽以上,建设规模满足其中一条要求。

  (二)产地初加工项目。用于扶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建设,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,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%。

  (三)加工技术改造补助项目。用于扶持龙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引进及技术改造,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,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%。

  (一)项目扶持对象。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,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。

  (二)主体筛选。通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实地走访核实,根据主体申报意愿情况确定补助项目建设主体,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地用实。

  (三)建设方式及资金使用。主体采取“先建后补”方式,用于原料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及应用、产地初加工、加工技术改造,按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,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%。一年内同一建设项目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,不再重复支持。根据申报主体的投资额和申报补助资金进行补助。

  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:1.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;2.申请表;3.项目实施方案(含项目概算清单)。

  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行政中心副楼2-4弥勒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信息化科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雷雨润 。

  申报主体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,若有弄虚作假,一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。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服务要求执行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

  公告期间,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。联系方式:弥勒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信息化科, 联系电话:;邮箱:。弥勒市农业农村局(弥勒市行政中心副楼农业农村局),联系电线年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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